本报讯【记者 杨春】四川泸州纳溪为您报道:7月12日上午,纳溪区居民相约亲朋11人,前往坐落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铜古村“古龙瀑布”景区游玩,按照景区规定每人门票16元购票进入景区,整个景区以戏水为主的项目较多,临近11时在标注水深90厘米区域发一起未成年人溺水身亡事故。

醉美铜鼓旅游风景区“古龙瀑布”
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记者随即对“古龙瀑布”景区进行实地打探。景区门前摆放“滑坡需整改暂停营业”标牌,因发生事故需要整改,却变成了“滑坡”需整改。在景区内涉水项目安全警示标志较少,且醒目程度不足,安全管理人员严重缺失,在涉水区域现场救援、救护设备设施少得可怜,仅见荡桥头挂着一件陈旧且破损救生衣和事故发生后甩放的几个戏水救生圈,而非专业救援器材。在标注水深90厘米事故现场,景区负责人说,“事故发生水域真正水深约2米左右的深度”,这样的水深与警示标志严重不符,对旅游者安全意识和知情权形成了严重误导,因此才造成这起未成年人溺水身亡事故。

事故发生地旁边90公分水深提示牌
纳溪“古龙瀑布”景区是旅游项目还是农业观光项目?根据目前经营情况更近似于旅游项目,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提供提供安全保障和环境,包括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救援设备和人员,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告知风险或应急预案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从泸州市纳溪区久益农业有限公司法人姚文松处了解到,公司经营的是农业观光项目,也没有办理旅游业经营许可证。景区在正式经营,旅游者进景区买的是景区门票,而景区告示的是“卫生费”,躲猫猫似的收费没有收费许可。旅游者购买的是景区门票,固然是经过文旅部门组织评估获得开放条件的景区,为何没有旅游业经营许可证呢?这就形成了非法经营法律关系。

溺水身亡家属指认事故现场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事故发生后村干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营多年的“古龙瀑布”,属于纳溪区人民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监管的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无任何职能监管部门履职监管,把“谁主管,谁负责”安全生产根本性责任保障置于“空中楼阁”,让监管职能在空中运转。事故发生后,纳溪区大渡口镇铜鼓村干部组织当事双方对死亡赔偿进行两次座谈,未果;7月17日下午由大渡口镇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调解,因对赔偿数额悬殊较大,至今没有达成赔偿。作为负有监管职能的主管部门,理应承担事故调查、处置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力度督促协调处理这起溺水事故,还死者及家属一个公道。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