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贵州旅游良好环境,规范全省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与安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现明确《贵州省旅行社经营行为“十严禁”》。
一、严禁超范围经营及违法使用证照
严禁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严禁证照不公示以及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严禁合同签订不规范不透明
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严禁设置模糊条款,霸王条款,签订阴阳合同,不得不履行告知义务。
三、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严禁夸大旅游产品品质和服务标准,设置陷阱、使用模糊表述。严禁使用容易引发误解和歧义的语言和图片进行宣传等欺诈行为。
四、严禁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及强制消费
严禁低于成本价揽客,“价格欺诈”“车观变购物”,“低价诱客、高价宰客”,欺骗、诱导、强迫购物。游客依法依规退货的,旅行社要及时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五、严禁委派无证导游及纵容违规行为
严禁委派无证导游上岗,强迫游客垫付费用,为游客安排不合理的任务。严禁向游客索要小费、兜售物品。
六、严禁擅自变更行程和组织游客赴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
严禁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自费项目。严禁组织游客赴未正式对外开放的景区景点和未开发开放区域旅游。
七、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车辆和司机
严禁使用无合法资质、无有效证件、无定位装置、无足额保险、无规范合同的车辆和司机。严禁司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禁忽视旅游安全风险管控
严禁不进行风险评估,不制定应急预案,不充分告知风险,不购买足额保险,不选择合格供应商,不落实安全提示,不配备安全保障人员等行为。
九、严禁迟报瞒报安全事故及隐患
严禁放松安全管理,隐瞒安全隐患,组织游客赴不具有合法资质的场所就餐、住宿,严禁迟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
十、严禁推诿拖延处理游客投诉
严禁推诿扯皮,忽视游客诉求,设置投诉障碍,处理不及时不公正,拒绝承担责任,拒绝监管调解等行为。
游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就相关内容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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