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广州市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景区收费行为。《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不同类型景区及服务的价格管理方式。其中,具备开放条件的城市休闲公园、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景区内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的各种展览活动等,按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
此外,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内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也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景区内游客自愿选择的经营性娱乐设施、讲解等旅游商品和服务,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景区经营管理者自主定价。
在门票价格调整方面,《办法》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从严控制上涨。确需提高价格的,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的,景区应相应减少收费并及时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且门票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重点保护性开放景点确需单独设票的,需从严审批并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此外,景区内举办的各类临时展示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确有价值且投入大的可单独设票,价格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对门票优惠政策作出详细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3米(含)以下儿童、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等群体可免收门票;6周岁(不含)-18周岁(含)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等群体可享受半价优惠。同时,鼓励景区扩大优惠范围,建立特定群体免费开放日制度,倡导在妇女节、建军节等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给予门票优惠。
另外,《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景区不得将门票与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等捆绑销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区别本地与外地、境内与境外游客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优惠政策。
文|记者 唐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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