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树名木、历史河道、古码头、古井、古桥等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法律法规对文物、传统村落、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和指导;武冈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武冈市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实施、公众参与的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古城保护中心)承担。
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做好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技术服务、志愿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参与保护工作。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武冈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理并反馈。
第五条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对象名录和数字化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实行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武冈市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武冈城墙范围内区域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区域为历史城区,其范围东至赧水西岸,南至赧水北岸,西至武强路、西城墙一线,北至城壕路、同保路、解放路一线,具体范围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历史城区“两山环抱、资水绕城、渠水穿城、三城并置”的山水格局和城池格局,保护街巷格局,保护大炮台、小炮台、济川门、清渠门、庆成门、迎恩门等体现城池格局的标志物遗存。
在历史城区内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进行控制,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要素的完整性,采用传统、仿传统材料和沿袭传统建造工艺,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视线廊道、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的意见。
在历史城区内安装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武冈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乱搭、乱建、乱牵、乱挂等违法行为,由武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西直街、木货街、穿城河、和合街、太平门等五个街区,其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原有风貌和空间尺度、视线廊道,控制街巷两侧建筑高度与界面连续性,严禁擅自拓宽或者缩小;保护街巷中的古树、古井、老院墙、传统路面铺装、绿化植被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传统街巷名、传统地名文化遗产。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的意见。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的意见。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西直街等步行街建设,做好业态引导工作,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交通管理实际需要,依法对其实施交通管制。步行街管理办法由武冈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保护类型发生变化的,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依法报请批准后予以调整。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于无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历史建筑,由实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使用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等支持或者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和古城保护中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批准。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古城保护中心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建筑周边建设项目,不得危及历史建筑的安全,建筑风貌应当与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武冈城墙是指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包括墙体、城门及其遗址遗迹。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武冈城墙保护规划,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含有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资料,依法采取措施对城墙遗址、墙砖(石)及其它构件进行保护。按照武冈城墙保护规划完成修复的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纳入武冈城墙进行一体化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占有、买卖武冈城墙的墙砖(石)、碑刻等文物构件,不得在墙体上刻划、涂污,不得在武冈城墙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种植作物等。
第十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穿城河的历史线型及走向,保护攀龙桥、化龙桥等古桥,保护河道两侧历史驳岸、古码头、石阶等各类滨水空间和绿化植被。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两侧传统建筑的保护与整治,保持或恢复传统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
第十一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依法保护黄埔军校二分校旧址(包括中山堂、李明灝故居、法相岩公园)、雪峰山抗战遗址、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蔡家塘农民协会旧址等近现代革命遗存,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弘扬革命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拓印摩崖题刻、革命标语等。
第十二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保护、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实施全域全要素保护。
武冈市人民政府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头园、四季岩新石器时代遗址、都梁侯国遗址、申家祖山窑址等古遗址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支持武冈丝弦、武冈祁剧、技子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活化传承和利用。
武冈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对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开展调查、挖掘、整理工作,建立武冈卤菜、武冈铜鹅、米粉等制作技艺档案及数据库,鼓励和支持开设特色体验馆,弘扬地方特色饮食文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等;拍摄影视作品、文艺创作、设立民间艺术传习等基地,发展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六月六尝新节”、石羊走马灯等民俗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历史城区内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街道办事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四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工作,建立多元的社会化房屋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房屋地基、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拒不委托的,武冈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委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修缮处置办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危险房屋修缮处置具体办法由武冈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危险房屋名义违法违规拆除或者改造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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