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打造旅游消费升级版的若干措施》精神,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激发海外游客来滇旅游意愿,推动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征求意见反馈表》发送至ynwldw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云南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2.以信函方式将《征求意见反馈表》寄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678号,对外交流与合作处(邮编:650032),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至2025年7月29日。
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部署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打造旅游消费升级版的若干措施》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的战略部署,壮大入境旅游,加快建设世界知名国际旅游目的地,特制定《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中所指的入境游客特指到中国(内地)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医疗康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游客,且在中国(内地)的旅游住宿单位内至少停留3夜(含)以上。
本《方案》中的入境游客不包括下列人员: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外国驻华使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常驻中国(内地)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中国(内地)口岸的中转旅客;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已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外国侨民;归国的中国(内地)出国人员。
第三条 本《方案》的实施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第四条 “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部门预算“旅游高质量发展(省对下)专项资金”予以安排,用于支持开拓云南入境旅游客源市场,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4000万元以内。
第五条 激励资金按照“优先申请,优先审核通过,优先发放,不重复激励”的原则进行发放。核定预算内激励资金发放完毕后,不再接受新提出的申请。
第六条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管旅游智慧化全息管理平台”和旅行社责任险的统计数据,按照申报、初审、复审、终审、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七条 激励对象为依法在云南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和旅游企业。
第八条 申请激励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在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应全部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
(二)无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无重大舆情和重大安全事故。
(三)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轻微或严重失信主体。
(四)未被列入各州(市)“红黑榜”的“黑榜”名单。
(五)未被列入“全省重点监管名单”。
(六)没有为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录单购买保险的情形。
(七)依法纳税。
(八)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激励的情形。
(九)以上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激励内容、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入境旅游激励包括入境游客人次激励、入境旅游包机激励、旅游宣传推广激励三项激励项目。
第十条 入境游客人次激励
激励对象:招徕或组织境外团队游客入滇,在云南住宿3夜(含)及以上的组团旅行社,不包括组团旅行社转并团队后实施接待的地接旅行社。
激励条件:旅行社招揽境外游客来滇旅游,组织过夜游客人数超过1000人(含)以上,且按要求填报入境旅游团队信息。
激励标准:按照组织的过夜游客人数(以1000人为基数起计)计算,在云南住宿3夜(含)及以上的按不高于50元/人激励。
第十一条 入境旅游包机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指旅行社以包租客机方式(不含切位方式),组织境外游客入滇旅游,每架入境包机人数达到100人(含100人)且关联旅行社责任险、团队行程单以上给予的激励。出境包机和享受政府航线补贴的包机不在激励范围之内。
激励标准:入境包机全体游客在云南住宿时间3夜(含)以上,按每入境架次给予3万元激励。
第十二条 旅游宣传推广激励
激励对象:文化和旅游企业。
激励条件:经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自主参加境外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购买独立展位、积极营销推广云南文化和旅游资源及产品线路。
激励标准:独立参展的企业,对其购买的独立展位进行补助,参加港澳台地区展会每次补助2万元;亚洲各国展会每次补助2.5万元;亚洲以外的国家展会每次补助3万元。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激励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入境旅游激励按照当年实施、次年激励的原则。每一个申报企业每一年获得全部激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
入境游客人次激励、入境旅游包机激励和旅游宣传推广激励的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按要求提交《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审核及激励资金拨付顺序以申报顺序为依据。
旅游宣传推广激励应按照一团一报备的方式,在参加境外展会前先行按要求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未经报备的不得参与旅游宣传推广激励申请。
第十五条 县(市、区)初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在2026年4月6日前对申报企业的资质和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后,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初审意见,并承担审核责任。
第十六条 州(市)复审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在2026年4月13日前进一步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要求及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并承担审核责任。申报企业通过省级终审后,通知其下载并打印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表》,在指定位置加盖鲜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县(市、区)、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加盖鲜章后将纸质版《申报表》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七条 省级终审
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终审,确保材料真实、合规、完整,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部门征询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三方机构审核过程中,申报企业拥有一次补全申报资料的机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资料,并经县(市、区)、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第三方机构将根据原有资料和补交资料出具审核意见;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资料或资料未通过县(市、区)、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的,第三方机构将按原有资料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示及拨付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拟激励企业名单进行审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激励方案,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激励方案,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州(市)财政部门,各州(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对激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应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一经查实,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申报企业的激励资格并公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要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所获得激励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申报企业取得激励资金之日起三年内,如发现自2025年8月1日至取得激励资金之日期间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回激励资金,取消政策支持,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文化和旅游领域各类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扰乱入境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二)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列入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以“零团费”“负团费”或“低价团”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省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涉嫌套取、骗取激励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行为的。
(五)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监管的。
(六)违反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对入滇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似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广告招徕客源。一经发现,取消随后两年内云南省文化旅游各项专项激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已取得激励资金的,勒令其退还。同步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本《方案》进行广泛宣传,扩大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在落实激励《方案》过程中,若发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审核中存在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将按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等处置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快激励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对激励资金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录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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